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 号)和《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认真落实<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取消粮食收购资格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粮办粮〔2021〕100号)精神,做好粮食收购资格认定取消后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现结合工作实际,制定行政许可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方案:
一、取消后的实施行政许可事项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暂停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二、监管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九条,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以下简称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向收购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企业名称、地址、负责人以及仓储设施等信息,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变更备案。
三、监管措施
(一)事中监管。凌云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进入企业经营场所,查阅有关资料、凭证,检查企业收购备案相关信息。在粮食收购期间,粮食收购企业应当每五日向收购地的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定期报告粮食收购品种和数量等有关情况。
(二)事后监管。凌云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当建立备案企业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并依法向社会公示。
(三)行业监管。凌云县粮食行业协会以及中介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在维护粮食市场秩序方面发挥监督和协调作用。
??????????????????????????????????????????????凌云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1年8月15日????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